公司印章对外是代表公司的一种象征,公司拥有多枚的风险巨大,交易过程中对方难以辨别交易所使用的的印章是否是公司曾经使用过、或正在使用的,只要公司在某一场合使用过或承认过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不论该公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过备案。
近几年企业印章风险频发,私盖印章挪用公款,分公司负责人私盖印章导致总公司承担巨额债务等,企业印章管理漏洞百出。
下面我们分享两个私刻印章导致法律纠纷的案列:
相关案例一:
梁某使用伪造的重庆群洲公司印章,向朱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朱某使用该伪造印章对外与汪某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及相关结算协议。后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相关协议,虽然公章为伪造,但重庆群洲公司在经营活动及诉讼活动中均曾使用过,其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由于其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故判令其对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二: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白增江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02号]最高法院认为:“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上湛江一建及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化同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但因梁化同与湛江一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增江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化同得到了湛江一建的授权,故梁化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一建承担。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梁化同的询问笔录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梁化同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审理也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有些公司多达三十多个合同章,堆在一起非常壮观。印章不唯一的风险巨大。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印章不止一枚,难以有效识别印章是否为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如何防止私刻印章、私盖印章等现象?
在万物互联智能的时代背景下,物联网的应用在解决企业很多实际问题的同时,又提供了更多全新、智能、安全、高效的良好体验,智能印章管理系统就是其中之一。
海硕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董助智能印章,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用印管理之痛,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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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印章通过物联网技术,架起了印章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桥梁,让管理者对用印动态实时掌握。可实现用印申请、审批、使用工作在线远程异地化管理,保障机构印章随时处于管理人员的监管之下。